认缴出资债权实现研究
删除本页内容丛书:史良法学文库
作者:王然著;曹义孙主编
ISBN:1978-7-5764-0948-22
页数:188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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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公司法中关于认缴出资的专题研究。本书从论证股东认缴出资的债权性质着手,对我国现行出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尝试在比较考察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探究我国如何从保障认缴出资债权实现的角度完善出资法律规则。除去绪论与结语,本文内容共分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认缴出资债权实现的基础理论。认缴出资债权即公司对股东个人财产在其认而未缴范围以内所享有的债权。认缴出资债权兼具法定性和约定性,且债务人股东是债权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成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组织法上的关联性。第二章是认缴出资债权的担保。从理论角度考量,认缴出资符合作为担保主债权的条件,要求股东为其认而未缴的出资提供担保契合禁止权利滥用的私法原则。从实践角度权衡,要求股东为其认而未缴的出资提供担保,能填补股东出资保障制度的供给缺口,有效避免认缴出资债权落空,动摇公司资本充实。第三章是认缴出资债权的催收。“认缴出资的催缴”与“认缴出资债权的催收”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区别仅在于站在股东还是公司的视角来看待催缴。第四章是认缴出资债权的处分。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权之处分,亦蕴含实现债权之机能。认缴出资债权不存在强烈的伦理属性与人身附着性,具备以转让、抵销等方式处分的法理正当性。第五章是认缴出资债权的提前实现。认缴出资债权兼具法定与约定的双重属性并且是公司法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在特定条件下提前实现认缴出资债权具备法理正当性。第六章是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认缴出资债权实现。首先考虑最大限度保障认缴出资债权实现,适度兼顾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更为合适的制度选择。法律宜明确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都负有充实公司资本的法定责任,受让人优先承担出资责任,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追偿问题优先按照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出于实质公平的考量,结合转让的股权类型、受让人认知状态和受让人支付的股权对价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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